參加比賽之運動員除應遵守比賽規則之規定外並須注意下列事項: |
一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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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項運動比賽時間在秩序冊內,雖已明確規定,若大會臨時更改提前或延後比賽時間時,則以報告員口頭報告為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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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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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動員須注意報告員之節目宣佈。參加個人項目選手,務必於賽前15分鐘至檢錄處報到;大隊接力項目請於賽前30分鐘、教職員工1600公尺大隊接力,請於賽前40
分鐘至室外排球場集合報到點名;田賽、趣味競賽項目於賽前15分鐘直接至比賽場地報到點名,三次檢錄未到則以棄權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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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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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公尺、200公尺、400公尺、4×100公尺接力,大會均提供選手起跑架,是否選擇使用起跑架,則由選手自行決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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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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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田徑賽同時舉行時,參加者因項目衝突,應先向田賽裁判請假以保留比賽權(徑賽不准請假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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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|
運動員必須由檢錄員點名後領導入場,非與賽人員不得入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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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 |
比賽完畢後,應立即退出場外,不得在場內逗留,以維護會場秩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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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 |
每項決賽完畢後當場頒獎,優勝運動員待該項成績宣佈後,請在司令台前等候領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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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 |
運動員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經證實者,取消比賽資格、名次、得分。並依校規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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