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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年8月16日清華營自治性社團交流會議修訂通過 |
一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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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細則由校內自治性社團開會共同訂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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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精神總錦標其評分標準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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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比賽參與:
(1) 大一出席率
開幕 滿分20分
閉幕 滿分20分
(2) 報名棄權率 滿分10分
(4000公尺大隊接力、大一新生大隊接力、拔河、 趣味競賽各2.5分)
2. 評審委員評分項目:
(1) 道具 滿分10分
(2) 創意 滿分15分
(3) 團隊精神 滿分15分
(4) 旗誌 滿分5分
(5) 服裝儀容 滿分5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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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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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分數由評分委員們判定,為求公平起見,在求平均時,採用去頭去尾法,即捨去所有評審委員中最高與最低的分數各一位,再將其平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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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學生評審委員得向學校單位申請工讀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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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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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審委員由各系派代表一人及師長評審委員共同出任。。
師長評審委員含學務長、教務長、共同教育委員會主委、總教官及體育室主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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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 |
如有任一分數缺漏,則該項分數不列入平均計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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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 |
評分以記名方式行之,學生評審委員須註明系級和姓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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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 |
學生評審委員不得評比該系之分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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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 |
精神總錦標總獎金金額為六萬元,第一名得三萬,第二名得二萬,第三名得一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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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 |
得到總錦標之該系可自行決定獎金形式為現金領據或提貨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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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 |
大會須公告所有評審委員之評分及系級單位,各系有權查詢大會之評分資料。 |